信托之应用范围广泛,例如照愿家族亲属、保护未成年人、投资理财、控制财产分配、老年人退休安养、资产保全、企业资金募集及融资企业员工福利、企业留才、员工及公务人员退抚制度、消费者保护、促进不动产开发、实施都市更新、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等,均可利用信托架构来达成。我国信托业务发展,虽不如英美国家成熟,但随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国际金融资讯流通,我国人民逐渐采用信托架构,以实现其个人想法或意愿,进而将其海外资产在国外交付信托管理,成立所谓境外信托。
由于信托关系成立并不受国界限制,若信托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者,例如法律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客体(信托财产)、信托行为、诉讼地、仲裁地等牵涉到外国者,即构成跨国信托。
境外信托之兴起
所谓境外资产保护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海外资产交付信托,以避免潜在性债权人对其追索之一种资产保护方法。随着境外信托产业兴盛许多加勒比海或百慕达等地区岛国,特别是属于英国或美国自治海外领地,多数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辖地区不仅制定有完善之信托法或信托实体法,以作为信托关系成立及效力之准据法,并为因应不同国籍委托人之特殊需求,提供多样化之信托商品,以供来自全球各地之外国人使用。原则上,只要该资产保护信托之设立非诈欺行为,即为合法之信托关系,因此资产保护信托可以作为一种防卫财务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期诉讼行为之机制。
就资产保护信托发展而言,源自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直到1997年,美国国内认为境外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有利于委托人及受托人之信托类型,遂将其概念引进,并逐渐于阿拉斯加、德拉瓦、内菲、罗德岛等州之信托实务上实行。
由于其信托行为发生地在美国本土,学理上称为「境内资产保护信托」,近几年,美国各家信托公司大肆推广,境内资产保护信托之数量,已远超过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事实上,美国国内本即有类似资产保护信托之类型存在,其代表例即为禁止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例如依美国「信托法第三次整编J第58条规定:「除有笫2项之情形本条评论所列之原则及第59条之情形外,信托条赦若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亦不得被受益人之债权人所追偿,其对自愿性或非自愿性让受益权之限制,应属有效。但若限制自愿性及非自愿性转让受益权之权利保留由委托人行使者,该信托条款无效。」即明文承认禁止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之效力。
所谓禁止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是基于委托人之意思,在信托条款中限制受益权之让与性,以保护受益人生活供给无匮乏为目的。禁止挥霍信托或浪费信托一般设有禁止挥霍、限制受益权转让等条款。以达到受益人之债权人对受益权不得强制执行之目的,藉以充分保护受益人之生活。在操作实务上,其信托条款可以限制受益权之自愿转移及非自愿转移。
因此,美国境内资产保护信托亦会造成债权人行使债权之多重障碍,致使委托人或受益人之债种人必须克服障碍,使得对境内资产保护信托取得实质之执行效果。从美国境内资产保护信托之实际经验观察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亦是一种能够有效地保护客户资产免于潜在债权人追偿之信托类型。
由于境外资产保护信托牵涉到跨国法律问题,债权人若想对信托财产追偿或强制执行,势必遭遇较美国境内资产保护信托更为艰困之阻碍。且因法律亦为主权宣示之一种表现,各国各自拥有其立法及司法之自主权,除非各国愿意携手合作及相互承认,否则其他国家没有资格千涉他国内政外境外信托资产流向更加复杂,债权人若欲追踪资产流向恐需耗费更大成本,并非一般债权人所能负担。再加上信托之私密性,对债权人而言无异雪上加霜。由于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可以提供海外资产之多重保障,近年来已深获全球巨商富贾青睐。
境外信托之成本
由于受托人对于境外信托之设定通常索取高昂费用,包括第1年设定费用及后续之年度费用,故较适合高所得者或巨商富贾利用。有学者评估,如果要设立一个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信托财产至少要50万美元以上始为合理,而每100万美元通常需收取15,000美元之信托设定费。此外,每年尚需收取信托财产金额约1%之信托管理费,其整体市场之资产价值大约是美金1兆到5兆之间。
另外,亦有实务专家指出,在海外成立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其第1年之设立费用至少需要15000美元,且每年尚必须支付数千美元之维持费用,由于其设定信托成本相当高,除非信托财产超过200万美元,否则实务上成立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实益不大。
就境外信托之契据文件而言,因涉及相当专业之架构设计及内容规划,故通常必须咨询或寻求专业律师及会计师之协助,故委托人尚要负担一笔可观之缔约费用或专业人员之服务费用。
创设境外信托之方法、类型及架构
虽然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契约或嘱为之),但境外信托既然是在海外设立,为确保信托有效成立,当事人会还定其设立信托所在国或地区之信托法或信托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并依其信托法或信托实体法所规定之方法创设境外信托,实务上,境外信托成立,均签订或书立书面之信托契据,以符合成立信托基本要素,并约定在信托所在国或地区所承部之信托类型,至于信托契据之呈现方式在境外信托通常会使用信托宣言、信托契约或信托协议等名词,以描述信托设定之目的及运作等细节,当然,若是以遗嘱成立信托,则得以遗嘱信托来表达信托之内涵。
就境外信托之成立方式及类型而言,主要应依设立信托所在国或司法管辖地区之信托法或信托实体法而定。因此,即使境外信托非以契约或遣嘱成立,而系以信托宣言之方式成立,若依设立信托所在国或司法管辖地区之信托法或信托实体法,承认宣言信托之效力,亦属有效成立。
由于境外信托之利用范围,扩及保障婚烟家族成员老年照护、资产保护、社会公益目的投资不动产或其他种类资产之商业目的、年金及退休规划等,故境外信托依其设立目的之不同,可以为特定之公益目的而成立,亦可为非公益目的而成立。又不仅可为委托人自己之利益而成立,亦可以为第三人之利益而成立。另外,亦可同时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的而成立观诸境外信托运作架构,通常是组成一个团队来管理信托财产。为确保信托事务之处理符合信托目的,不仅可能设置数个境外受托人,而由共同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尚会设置信托保护者、保护者会议或信托执行人来监督受托人事实上,为保护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所有之境外信托皆会设置信托保护者、保护者会议或信托执行人,由委托人指定其所信赖之家族成员、亲友或愿问担任,扮演相当于我国信托法上所称信托监察人之角色,以监控受托人能依信托本旨给付信托利益或公平分配信托利益给受益人。
爱保信作为香港信托牌照及科技服务提供商,旗下拥有丰富境外信托公司搭配信托牌照的珍贵资源,可打包配套出售。截至目前,持有超过70家境外注册信托公司。选择爱保信可快速落地对应牌照,现成的信托公司和牌照直接转让,1个月内即可完成。
除此之外,爱保信自主研发的全球唯一的数字化信托SaaS系统,依托信托法律关系和全资产管理两个核心维度打造全新商业形态。AWSG爱保信是一家集信托、证券、资管、并购、金融科技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金融服务平台,以“管理核心资产,定义未来账户”为集团战略,通过“科技赋能、合规赋能、生态赋能、资本赋能”,为上市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资本及金融云服务,从产品力、运营力、生态力三维度构建核心竞争力,打造全球开放金融平台。集团总部位于香港,并在新加坡、深圳和北京设有分部,拥有香港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牌照,团队由资深金融人士和顶尖科技人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