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问路在何方?——走在半途的中国信托业

来源:AWSG爱保信发布时间:2020-10-15 18:10:27

无所不能的信托--金融业的百货大厦

在中国人悠远绵长的奋斗发展史中流传着“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的说法,自古以来人们通过智慧与劳作创造财富不算太难,反倒是“守基业”这一步常有人翻车,于是又有了“富不过三代”的论调。

后来聪明的富人们找到了能够顺利安全地实现财富传承的妙方——家族信托。放眼海内外,选择以家族信托的方式来处理及传承巨额资产的超级富豪众多,远如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的“超人”李嘉诚家族,近的有曾经的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吴亚军家族等等。

随着家族信托特有的作用优势在超级富豪们的财富传承过程中大放异彩,信托这种兼具金融制度与理财方式作用的特殊工具,也将在更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其价值。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纵观英国、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信托发展之路有可学习之处。

 

信托其义: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信托最元初的起点可追溯至公元前2500多年的古埃及时期,当时便有了家主生前将财产交给可靠之人保管,将来留给自己后人的“信托”雏形。现代信托则起源于英国,其后经由欧美及日本等国家地区的发展及创新后不断完善与成熟。

我们现在所说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让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

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信托的定义也有较大差别。尽管目前人们关于信托的定义仍未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我们可以概括地认为信托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托除了履行其基本的财产管理职能,也派生了金融即融通资金职能,以及社会投资等职能。基于此,信托也在多个维度体现了其优点,比如聚集资金,规避风险,拓宽投资渠道以及丰富及完善金融体系等等。

不过中国的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成长速度显然赶不上自身的社会经济及金融改革发展进程,当前中国信托业仍走在进一步发展成熟的路上。

 

英美信托走过的长路

如果说中国的信托发展尚在半途,那么作为现代信托起源地的英国以及脱胎于此的美国则已经走过了一段相当的长路。

作为现代信托业发展的鼻祖,英国最早的信托由个人承办,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1893年、1896年及1925年,英国政府分别颁布了《受托人法》、《官设受托人法》及《法人受托者》,受托主体也经历了从个人到官选个人再到法人的演变。 

尽管如此,英国的金融信托业目前仍以个人受托为主,所承接的业务量超过8成;同时其经营的业务也偏向传统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伴有证券投资信托的逐步盛行。

总体而言,英国的信托业依然保持着其传统特性,个人信托业务占主要部分,法人信托业务比重不大,但有9成左右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或公司。

从英国信托发展而来的美国信托则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185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1913 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美国信托业务于是随着银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壮大。

相较于英国信托业刻在骨子里的传统“个性”,美国的信托业高度发达。在美国,其金融业银行与信托兼营,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齐头并进,有价证券业务的开展非常普遍。

 

日本信托的创新思潮

20世纪初,日本从欧美引进信托制度。1904年,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2年后改组为股份制,自此日本信托业务从证券代理推进至为委托人承受财产管理的层面。

二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日本信托业进入兼营阶段;随着信托时代的到来,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日本的信托业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获得蓬勃发展,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

当前的日本信托业呈现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立法完善,同时非常注重创新,譬如根据国情大力发展金钱信托等。

 

于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经历过6次大的整顿清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形势其实是较为明晰的,在宏观方面我们寄希望于行业迎来更为健全与完善的规管制度与相关法律,借鉴发达国家信托发展路上的成功经验,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对于广大信托行业参与者而言,重视信托职能的多样性,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是努力的方向。此外信托公司更应注重品牌建设,突出自身比较优势;抓住机遇积极融入国际金融市场。

遥望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历程,无一不是经过多次重大调整,在变革与创新之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出路,站在当下的节点,回看中国信托业的来路,前程尽在脚下。